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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法制建设不断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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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保监会不断加强和改进保险法制工作,在监管制度建设、执法机制改革、法律咨询服务、监管指导协调、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以保险法为核心,保险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主干,由保险法、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层次规范构成的保险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为贯彻落实科学的监管理念,加强改善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科学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有力的法律保障。


法制建设不断健全

近年来,保险法制建设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积极完善监管体制,在夯实行业发展基础的同时,切实提高依法科学监管水平。2009年2月28日,新修订的《保险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实施。这次对《保险法》进行的系统性修订,吸收了十六大以来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宝贵经验和有益探索,针对保险业发展站在新起点进入新阶段的实际,对行业发展和保险监管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商业保险的基本行为规范和国家保险监管制度的主体框架。


新《保险法》颁布后,保监会迅速启动了对新《保险法》实施后法律适用上的溯及力问题研究,并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保险法》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明确。在对现有法规制度进行系统清理基础上,积极做好“废、改、立”工作,确保各项保险规章制度与新《保险法》保持一致。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中国保监会已审核出台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7部规章,此外,另有多部规章正在审核修订。“在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得到完善的同时,监管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推进。保监会推进行政处罚体制机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体系。2009年2月,保监会机关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工作机制正式运行,保监会机关实施处罚以及保监局超权限处罚已集中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处理。”该负责人说。

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监管法治环境

该负责人表示,中国保监会将进一步健全完善保险制度体系,努力营造良好的保险监管法治环境。首先,要以新《保险法》为基础,积极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对保险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和修改。其次,继续完善保险市场基础性法规制度建设,起草或修改《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以及《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办法》等规范保险市场主体的基础性制度。为了鼓励和规范市场创新,提高行业竞争力,起草《保险公司并购重组暂行规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强化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建设,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发布完善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指导性规则。完善监管执法制度和监管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保险监管执法的具体适用程序和准则,探索建立一套明晰的监管责任制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不断完善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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